思想道德修养的期末小组作业

是非说校规
                       ——源于校规的讨论
文/acebleu

背景资料
 
教育部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沪上高等院校正在 相应修改原来的学生管理规定。昨天复旦大学在校园网主页上,贴出了《复旦大学学生 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等5个试行条例的公示通告。记者注意到,将于9月1日起实行的 《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比2000年出台的原条例,在对"非婚性行为"的处分上有了一些变动。 
 对于"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学生的处分,原条例中的规定是"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与两名以上异性发生非婚性行为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新条例改为"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删除了"未婚先孕或婚外性行为造成怀孕的,给予双方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的条款。对于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学生,原规定为:"给予双方当事人记过处分;多名男女混居或非法同居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新条例中,处分被改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删除了"开除学籍和退学"这一表达。 

Chapter 1  在人间
从前,大学被称做象牙塔,大学生被称做天之骄子,家长们小心翼翼的把孩子送入这万能的炼金炉中,省吃俭用也要让他们接受这样一层镀金,期待着他们成长起来,成为有用之材。
从前,那些大学生们哪怕啃着馒头咸菜,也不肯放弃任何学习的机会,他们为了自己读书,为了家人读书,也为了中华崛起而读书。
然而,大学,真的是这样吗?大学生活和社会越来越多的互熔和交叉,大学真的还能如同象牙塔一样高贵和纯洁吗?
随着扩招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学生的生活也越来越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一些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话题,由于本身在大学也有出现,更是引起了众说纷纭。一时,大学被妖魔化,人人自危,恐孩子不是进了炼金炉而是大染缸。
前些日子,某著名媒体归纳出大学生的"七宗罪",分别如下:
o   第一宗罪:"没有责任感"、"以自我为中心"
o   第二宗罪:性放纵
o   第三宗罪:缺乏人性教育
o   第四宗罪:心理不健康
o   第五宗罪:世故
o   第六宗罪:意志薄弱,没有进取心
o   第七宗罪: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这其中,性放纵和拜金主义,一直遭到各方面人士的诟病。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今大学生中,确实存在着同居、一夜情、援助交际等现象。但是,这也与社会目前的性开放与金钱至上的观念密切相关。大学生也同样是社会人,也不可避免的受到整个社会的影响。
但是,作为没有收入却又向往物质生活的学生,大学生能不能找准自己的定位?

仅仅是在baidu上搜索女大学生这个词,就已经能看到这么多让人痛心的相关搜索。大学生,你的使命是什么,你的道德感和责任心,又在哪里呢?到了大学里,并不是到了天堂,挥霍父母的钱,出卖或者肆意对待父母给的身体,你真的有颜面去坦然面对二老吗?
目前媒体针对大学生的调查相当多,尤其在性生活方面,高校的处女率也是各大网站与论坛的热门话题。虽然有哗众取宠和不尊重女性的方面存在,但是,这也是不容回避的。
据某省11所大学调查结果
o   承认有婚前性经验者占21%,其中体科类学生发生率最高,为61.6% 
o     78.4%的学生认为校园出售安全套可引导安全性行为 
o     70.4%的学生不反对大学生发生婚前性行为 
o     89.4%的学生对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做出了正确回答 
o     48.5%的学生对婚外恋表示理解 
o     44.5%的学生认为所处环境未提供任何形式的性教育 

面对这样的情况,作为监控者和管理者,我们的学校应该采取怎样的行动呢?
Chapter 2   我的大学 
对于复旦,以上的问题或许不严重,但是一定也存在。南区周围的生意兴隆的宾馆和出租房等,也或许说明了一些问题。
复旦校方抛弃了曾经对这些事情道德评判的词语,而转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给出了一系列具体事件的处罚标准,并也做出了修改。这点我们从新老校规对比开始讨论。
从新老校规的对比中,我们可以做出下列比较
·勒令退学的处分几乎全部消失,而改为严重警告或者留校察看。相比较老校规,明显变得宽松,但仍然保留了学校的权威性,立场并未有本质改变
·删除了"未婚先孕或婚外性行为造成怀孕的,给予双方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的条款,对在校大学生发生非婚性行为的尺度明显放宽。 
·同时新增了关于参与卖淫嫖娼开除学籍的处分,校规逐渐的与法规相保持一定的一致性。
同时让我们再看另外一段从新闻中截取的片段:

从"大学生能否结婚"到"如何处理大学生各类性质的非婚性行为",这一系列涉及学生道德与隐私的问题,浙江各高校这次都作出了相应的校规调整。目前,如浙 工大新的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已经取消针对大学生婚恋、隐私等道德评判的处罚规定;而今年七月刚修订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原先的第二十 五条已修改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取消了"道德败坏"、"品行恶劣"的说法。
曾经,大学生在校 同居以及怀孕等,被视作洪水猛兽,处处遭封杀。但是,现在这种相对解放和自由的观念也逐渐被学校所接受。但是,学校并未放下手中校规这把剑,依旧对此类行为做出了限制和处罚,只是取消了和道德败坏之类判断的挂钩。

通过我们在同学中展开的问卷调查中,我们得到了很多类似的答案:大约76%的同学认为校规的改动是合理的,其中总人数47%的人认为学校应该进一步放宽对 于婚前性行为的限制。其余大约18.5%的人认为校规的改动和他们/她们的生活无关,自己不会去关心此类改动。仅有剩余5.5%的同学认为学校的学术气氛 不好,应该用校规约束一下有些不"像话"的行为。从这个调查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同学还是希望学校能够较少参与对大学生私生活的约束。我们也搜集了一些 同学对于此次改动的看法。
一位陈同学说,既然《婚姻法》内并未规定婚前性行为是非法的,那么学校也不应该跨越法规的范畴越俎代庖,应该持一种道理上不鼓励不提倡的态度,但是以此为理由对学生进行惩罚就有失偏颇。
03管院一位卢同学激动地说,大学生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有自己的个性和理智,文化革新的一代,凭什么性观念开放就是沦丧?凭什么要遭到处罚?大社会的道德底线随着时代进步也在放宽,同居和恋爱一样,应当是大学生作为一个成年人所能够享有的权利。
03管院一位张同学认为:这次校规的修改是与时俱进的,性解放势在必行乃大势所趋,过多的压抑只会带来相反的效果,相信这只是一个开始。当然不能忽略中国的传统观念,所以,我们应该有具有中国特色的性解放运动。
02国金刘同学认为:对于两相情愿的性行为与带有盈利性质的卖淫嫖娼行为,我们一定要区别对待,这次校规的修改很好的将两者区分开来,这给大家透露了一个信息:有些东西可以放,但有些东西绝对不会放,但是大学生还是要以主业为主,规规矩矩学习吧。
05志德书院的郭同学认为:校规是为人制定的,当然应该以人为本。这次修订很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02生科的罗同学认为:什么叫两个或以上?同时的还是不同时的?如何界定?这本来就是一个逻辑混乱的规定,改得好!!

但是对于学校增加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几乎90%以上的同学都表示赞成,并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说,学校里面或许真的存在那么极少数的人,做出这样的 事情,为自己抹黑也为整个学校抹黑。况且卖淫嫖娼是为我国法律所不容的,学校明确做出对于这类行为的处罚,好!学校里面不能允许这样的渣滓存在。
同时在我们对于其余学校的校规的研究中发现,有些学校的校规也对卖淫嫖娼、包养二奶等行为给出了明确的处罚标准,这也说明着校规逐渐与法律的完善相对应,对法律中新加的对于卖淫嫖娼和二奶等做出了自己的反应。
广东一大学出台新校规:非法同居做第三者要受处分。 华南师范大学新出台的《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正式在校内实施。在新规中,学校明确提出"非法同居、破坏他人家庭,严重者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的处分"。这也将伦理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一起拿出来讨论。 

于是我们在问卷中也设计了相关问题:你认为复旦校规有必要增加类似伦理道德内容,譬如不准破坏他人家庭、不许充当第三者等吗?但是出乎意料的是,仅有 21%的同学表示赞成,其余同学表示不置可否或者反对。已经大四的陈同学说:"恋爱是自由的,性也是自由的,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且行为不触犯法律, 学校就没有资格处分他们。"某学院的崔同学说:"这样的东西是白规定。大学生要你跟他说这个不可以做,那个不可以做。有用吗?自重的人不必规定也不会做类 似事情,那么另外一些人也会不care这些规定。再说了,这样的规定学校是很难执行的,你怎么样确定人家是在玩弄异性?又怎么样知道人家成了第三者?也很 难抓住的嘛,人家要是竭力否认,学校能有什么办法?"还有另外一位同学表示,感情应该是个人的隐私,学校不应该参与过多。 

但一位我们采访的辅导员说,尽管这样的规定起到很好的导向作用,操作起来却有一定的难度,作为高校只能是软约束而不是硬约束,因为一个已经和他人同居或是 充当家庭第三者的大学生,不会轻易将自己的行为曝光出来的,学校又如何调查取证?道德问题是不能从行政角度去解决的。况且作为一位辅导员,即使知道自己的 学生中有同居的现象存在,她不会主动和学校揭发去对他们惩罚,而是会旁敲侧击的提示或者找他们谈话。 所以我认为行政执行是很有难度的,而且一般不会行政 执行,除非和其余的一些错误一起惩罚。于是我们继续提问,既然明知不可行,干嘛还煞有介事地写进校规呢?她接着说,都知道是这样,学生毕竟不是能够靠稻草 人校规就可以吓跑的小鸟。其实学校也在加强育人功能,增加对学生的品德教育。但是这样的校规也是为了说明学校对于此类说明的态度,也算一种警示的作用吧!

                      Chapter 3  to be or not be

针对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小组讨论出了这几点疑问:
o   处分的减轻所表达的潜台词是不是意味着学生可以在这些问题上肆无忌惮?
o   道德和法律哪个才是校规制定的标竿?而道德的确切内容与标准又是什么?
o   校规是不是应该仅仅规定学习方面的内容?
o   学校以怎样的立场与合法地位介入学生非婚性行为的调查?
o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学校仅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违纪处罚条例就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有其合法性么?

 为了解答我们内心的这些疑问,我们查阅了一些相关的法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 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的权利中首先明确,学校有权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我们小组认为,在这样的讨论中,首先要明确学生和学校的关系,其次再去讨论学校的校规是否合理。我们一致认为,在社会进入了商品经济的社会中,学校 和学生是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学生是主体,民权的主体,学校是为学生服务的,学生是接受教育这个商品的,学校为学生提供各方面的知识。校领导根本没有惩罚的 权利,性是个人的事情。学生跟学校首先是一种合同的关系。学生之间发生性行为没有违反合同,所以说学校如此处理是不对的;另外一种是管理的关系,但是学校 没有权利在这方面进行管理,从这方面来讲,学校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学校领导层不要为了自己的脸面、校规等所谓因素而一错再错下去。我们国家这二十年在 立法上对于人权的保护水平是不低的。而行政管理法规则相对滞后,仍具有过去那种很浓的不尊重民事权利、片面强化行政权的特点,而依据行政法规所制定的各个 行业的、学校的、事业组织单位的内部规章,问题就更大了。

由《教育法》可得,法律确实赋予学校一种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法律上常用的一个概念,一般指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在法定标准内依据其理性认识而行使选择 权的过程或权力。高校既然有权依照自己制订的章程,对学生进行自主管理,因此也必须在法定的标准内进行,如果"严"到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则属于违 法,如果"松"到了对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不闻不问则属于失职。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让学校很好地行使自主管理的权力,同时又有可能侵害学生 的合法权益。
那么,对婚前性行为,学校究竟应该走怎样的一条处理之路?据我们所知,除了校规之外,学校也有相关的措施:
A 讲座
o   内容:知识和录像,旨从理论上对大学生性知识掌握进行指导
o   过程:宣传资料往往被一堆求职讲座信息盖着,从未见性信息传播以横幅方式宣传。大学生对此类信息需求量大,却羞于参加,学校对此视而不见
o   最终:讲座成为部分"勇敢者"的福音,而对大部分"乖"学生,只是傀儡。
B 现场宣传
o   内容:宣传资料、避孕用具分发
o   过程:事先缺乏宣传,响应人数不多。对于宣传资料,大部分人不肯要,拿的人也只能在众人一样眼光下开溜。学校对此比较麻木。
o   最后:现场场面冷清,尴尬气氛弥漫。
到了这种境地,学校能否就会道之以规,来用校规约束呢?

曾几何时,在校大学生能不能结婚,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都没有规定,于是教育部1990年制订《普通高校学生管 理规定》时,为了保证正处在青春期的学生集中精力投入学习,做出了不准结婚的规定。但是,2001 年年初教育部对报考高校的年龄和婚否开禁。《普通高校 学生管理规定》的第35 条、36 条明确规定的"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议。"也被更 新。所以,这样一个曾经被争论的话题最终以校规和法规的改变告终,那么婚前性行为是不是在将来,也会走这样的一条路,最终被学校和社会认可呢?
对校规的合理性问题,我们探讨出了三个标准:
o   校规的规定是否有正当的动机
o   校规的规定是否考虑了相关的因素
o   校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o   
在搜寻的时候,我们惊喜地发现了,过去的老校规:
翻开那些发黄了的战时档案,我们找到了当年训导长们一丝不苟的校规记录,时间、姓名、缘由、处罚。泛黄的纸页上记载着与我们渐行渐远的年代,却是弥足珍贵。
  食:

  某同学私自带白米饭出食堂,记大过一次,某同学擅取瓜果,记大过一次。抗战时期,大后方生活之艰苦,重庆的教授们也不例外。土木系的白季眉教授在学校 包饭,见到同学们浪费粮食,甚是心痛,规劝之余,经常把同学们的剩饭带回家,给年幼的子女们食用,后来知情的学生故意剩饭,但不久以后,白教授不再在食堂 包饭。白教授体会到同学们的好意,而老教授亦是谦谦君子。

  住:

  宿舍点名不到,计小过一次;未请假外出住宿,计小过一次;留宿外人,计大过一次;男生擅自入女生宿舍,计小过一次。重庆作为陪都的时候没有歌舞升平的 景象,倒是警报不断,学校为了学生安全不得不这样,而女生宿舍在沪时就已有"东宫"之称。这一风气延伸到了嘉陵江边,"天河走廊"是通向女生宿舍的路,倒 真有点遥不可及的气象。
一味的禁止未免太不通人情,每年的五月五日,校友节之时,女生宿舍对外开放,这无疑是男生的盛典。那天的《复旦新闻》特别加了晚刊来记载女生宿舍的情形:胖男生上下楼梯时楼板的震动,公认最整齐的女生房间是新宿舍八号……
  行:
  升旗不到,计小过一次;某同学在防空洞口吸烟,不听指挥,计大过一次;三位同学任意摧毁农场花木,各计大过一次;某同学携带赌具(牌九),记大过两次;一同学上课代人应到,记大过两次,而所托的同学亦大过一次。
  也许最出乎我们意料的是关于旷课的记录,训导长们记录了每天每堂课的缺席,旷课六次以下,作小过一次处理,六次以上十次以下,小过两次处理,十次以上,作大过处理,以此为据迭加。
 

当年的校纪校规对学生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都进行约束,有的条款在今人看来似乎过于"严苛"。如上课"应按排定席次入座",且"必须端庄肃静,振作精神,不 得谈笑顾盼,俯伏欹卧,或随意翻阅书报,亦不得有戴帽,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或其他妨碍上课之行为"。当时每学期,导师们都要对自己所指导的学生进行 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分为训导项目和操行成绩两部分,前者以性行、思想、学业、身体四方面为指标,后者包含忠勇、孝顺、仁义、和平、礼节、服从、勤俭、整 洁、助人、学问和有恒。评估成绩分优、良、中、可、差五等。翻开厚厚一叠泛黄的"国立复旦大学导师训导记载表",可以看到"优"出现的次数不多,可见导师 们对学生的要求之高;而"可"和"差"两字也几乎未被使用过。也有导师认为如此评估不能反映学生的实际情况,于是乎有了某届土木二年级的导师独创的评估标 准。评价"身体"一项,他用"正常"和"健全";"思想"一项,有"幽默"、"开朗"、"纯正"、"纯洁"等特征;"性行"一项,更有"温和"、"直爽 "、"和气"、"和顺"、"厚道"、"英勇""温柔"等区别。该导师一笔一划,工工整整地填满整张记载表。

   我们小组在见到老校规之后,不禁噤声。后来有人说,这才是一所培养做人的大学,教学生端端正正求学,端端正正做人,虽然严苛,但是是可以接受的。况 且,老校规的规定是考虑了当时的战乱安全问题以及社会道德观的,其实着重强调的还是做人这二字。那么在现在的这种情况下,是否能说对学生婚前性行为的控制 也是合理的呢?既然许多所高校以及取消了因婚前性行为而对学生品德做出判断这一说,那么也就不存在道德上的约束。况且,它也发挥不了它的作用,并未有实质 性的约束。那么,要它何用?
Chapter 4  蓬舟飞渡三山去
经过对于这个话题的思考、探究、考察,我们认为,校规的修订是大势所趋,而且它必将随着时代的改变而加入或删减各种内容。
不可否认,学生的主业应该是学知识、学做人、学做事。对于婚前性行为,我们组的成员均抱不提倡不反对态度,这毕竟是我们身边存在着的现象,我们也要以一颗更加宽容的心去看待,这也是我们对学校的希望。
也更希望我们的复旦能够更加人性化,逐渐的有更加体贴和理解的校规出台,来培养自由的灵魂。

updatedupdated2006-06-082006-06-08